會章

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 名稱:港澳信義會明道小學家長教師會(簡稱「家教會」)

(二) 會址:將軍澳彩明苑彩明街七號

(三) 宗旨

  1. 加強學校與家庭間之聯繫,以促進教育效能。

  2. 共同商討及協力發展學校工作,並以學生利益為依歸。

  3. 促進子女在學業及靈、德、智、體、群、美等六育上得到均衡發展使港澳信義會明道小學成為一所完善的基督教學校。

  4. 與社區建立良好的關係,並善用社區資源。

(四)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籍:
    1. 普通會員:凡本校在學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可申請為本會「普通會員」。每家庭只佔一席位,並由一指定成員註冊入會,每年須繳交會費。
    2. 附屬會員:凡本校舊生家長樂意參加本會者,得為本會附屬會員,須每年繳交會費。
    3. 當然會員: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
    4. 名譽顧問:本校校監及校董為本會當然之「名譽顧問」。本會常務委員有權按年邀請社會賢達為本會「名譽顧問」,人數不限,且不須繳交會費。
  2. 權利:
    1. 「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均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2. 而「附屬會員」及「名譽顧問」只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權利。
  3. 義務:
    1.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2.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與會員大會以及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
    3. 會員有義務積極參與本會工作事務和活動。
    4. 除名譽顧問及當然會員外,其他會員有義務繳交每年會費。
  4. 會籍期限:
    1. 會籍期限為一年,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2. 會籍革除:委員或會員如有下列情況者,經常務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人數議決通過後,得向其警告或革除會籍:
      • 如普通會員於該年度逾期兩個月未繳交會員年費,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者;
      • 違反本會規章或議決者;
      • 借用本會名義,進行與本會無關的活動,以致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3. 退會:會員擬退出本會,須兩個月前以書面致函本會主席,方可正式退會。

(五) 會費

每屆會費由上屆常務委員會決定,首屆會費為40元。若會員自動退會,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六) 組織

  1. 會員大會
    1. 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權責
      • 由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改的本會會章內容,方可正式生效。
      • 選舉常務委員。
      • 商議及推展本會會務,通過本會財政報告。
      • 改進會務。
  2. 常務委員會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執行。常務委員會內共有12人,分別由家長委員6人及學校委員6人所組成。家長委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學校委員由學校委任。另設候補家長委員多名。

    1. 架構
      • 當然顧問1人      (由本校校長出任)
      • 主席1人      (由家長委員出任)
      • 副主席2人      (第一副主席由家長委員出任,第二副主席由學校委員出任)
      • 司庫2人      (由家長委員及學校委員各一人出任)
      • 秘書2人      (由家長委員及學校委員各一人出任)
      • 總務2人      (由家長委員及學校委員各一人出任)
      • 活動2人      (由家長委員及學校委員各一人出任)
      • 核數1人      (由家長或義務專業核數師出任,但不屬常務委員會委員)
    2. 職責
      • 當然顧問:為本會提供意見、協助決策。
      • 主席: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主理本會一切事務和文件的簽署。
      • 副主席:協助主席推行會務:當主席缺席時,則由第一副主席代行其職權。
      • 財政:負責管理本會各項收支帳目;於周年會員大會提交 財政預算和已稽核的財政報告。
      • 秘書:負責管理一切書信、往來文件及會議紀錄,發布會議通告和會議紀錄予會員等文書工作。
      • 總務:負責協助推行一切會務、保管會內一切物資以及統籌聯絡工作。
      • 活動:負責策劃、統籌本會的各項活動。
      • 核數:負責審核本會各項收支帳目。
    3. 任期
      • 委員任期為一年,在每年舉行的周年會員大會中交職。
      • 全體委員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或利益。
      • 家長委員競選得連任,最多三屆。
      • 學校委員由本校委任,無任期限制。
      • 委員擬辭退常務委員會職位,須一個月前以書面致函本會。經常務委員會批覆,方正式生效。
    4. 選舉
      • 學校委員由本校委任,而家長委員則於周年會員大會中選出:
      • 提名可於周年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以書面遞交主席,提名合資格的普通會員為候選人。
      • 每名候選人需提出個人參選抱負及對本會的期望。
      • 獲提名競選的人數不限。如候選人數超逾家長委員的席位數目,則須在周年會員大會中進行投票。
      • 得票最多的6名即當選為委員,其餘則自動成為候補委員,得票多少須紀錄在案。
      • 若候選人數少於或相當於家長委員會的席位數目,候選人可自動當選為委員。餘席由常務委員會公開邀請家長會員出任。
    5. 職位分配
      • 學校委員由本校委任及分配職位。
      • 家長委員職位於每屆第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互選產生。
    6. 會議規則
      • 常務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三次。
      • 會議由主席主持。當主席缺席時,則由第一副主席代行主持。若兩者均缺席,則作流會。
      • 合法會議人數最少為8人,當中家長委員最少4人。
      • 主席須於開會前7天,將會議通告連議程發給各委員。
      • 會議議案的表決以依章多數贊成通過。如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同,主席可再投決定性一票。
      • 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顧問或小組,策劃並推行特定活動。其成員不必為常務委員會委員。活動完畢後,該顧問或小組自行解散。
    7. 補選
      • 任何委員如經常無故缺席而無合理解釋者,經常務委員會議決後,其職務可由候補委員替代。
      • 因委員辭職(以書面一個月前申請)或其他緣故而出現空缺,常務委員會將安排候補委員接任。
      • 若空缺職位為主席,則由第一副主席補上。
      • 學校委員空缺由校方委派教師填補。
  3. 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半數或以上之常務委員會委員召開,或由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向主席提出書面請求召開,主席應於接到請求書後二十一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惟討論及決議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所列各點。

(七) 財政

  1. 每個家庭為一名成員(不論該家庭有多少名子女在本校就讀),成員須繳交經上屆常務委員會訂定之會費。
  2.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3. 常務委員會及會員大會舉行會議時,司庫需負責報告當時之財政狀況。
  4. 本會之會費及其他收入均須簽發收據,並儲放於常務委員會指定之銀行戶口。銀行開戶人為主席、第二副主席及司庫兩位。提支時授權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學校委員同時簽署,並加上本會印鑑方能生效。簽名方式有以下4個組合如下︰
    組合 家長委員 學校委員
    1 主席 第二副主席
    2 主席 司庫(學校委員)
    3 司庫(家長委員) 第二副主席
    4 司庫(家長委員) 司庫(學校委員)
  5. 司庫須保留單據三年。
  6. 一切支出,須用於符合本會宗旨之事工上。
  7. 凡動用本會資金,捐助本校作獎學金、獎品及其他用途,常務委員會必須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動議並通過,始作執行。
  8. 不論任何情況,本會未得會員大會批准,不得舉債。

(八) 核數

由常務委員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帳項。

(九) 「家長校董選舉」規則

  1. 根據2014年《教育(修訂)條例》,本會在法團校董會認可及委託下,可執行「家長校董選舉」。
  2. 家長校董選舉由「港澳信義會明道小學家長校董選舉規則」規定。

(十) 修章及解散

  1. 本會會章若有任何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出席人數議決通過。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一星期,由常務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會章修改後,須由秘書於七天內以掛號信寄社團註冊處備案。
  2. 本會如需解散時,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會員贊同。若有資產盈餘,應捐予港澳信義會明道小學,作學生之福利用途。

(十一) 附則

  1. 本會會章之訂定及修改,均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2. 本會可就學校之發展提出意見,並非干預學校之行政運作。
  3. 本會宗旨以整體學生利益為依歸。

港澳信義會明道小學家長校董選舉規則

根據《2014年教育(修訂)條例》40AO,本會在法團校董會認同和委託下,須負責執行「家長校董選舉」之事宜,並須在本會章程列明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之規定。

(一)「家長校董選舉」之規定:

根據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規定

  1. 家長校董空缺數目:
    • 一名正式註冊家長校董
    • 一名註冊替代家長校董
  2. 任期:
    • 任期為一年(在每年二月二十日生效至翌年二月十九日終止)
  3. 選舉主任的產生:

    由家教會的委員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4. 連任︰

    家長校董不能連任超過三屆

(二)提名機制

  1. 候選人資格:
    •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 「家長」就學生而言,此處的定義:
    • 該學生之監護人,及
    • 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候選人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不同的校董選舉。
  2. 提名方法:
    • 選舉主任發出附有提名參選表格的信件,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
    • 每名家長只可提名自己參選。
    • 公佈候選人名單一星期後,如沒有家長以書面反對候選人,即代表所有家長和議。唯家長提出反對時,必須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才會受理。
  3. 提名期限:
    • 提名期最少為一星期。
  4. 有關提名的其他重要事情:
    •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家教會可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重新進行選舉。
  5. 獲提名的候選人須提供資料:
    • 候選人姓名及簡介。
    • 參選人經核實成為候選人後,須於三天內填寫候選人資料交選舉主任。
    • 候選人須申報沒有觸犯附頁一《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

(三)投票

  1. 投票人資格:
    •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投票資格。
    • 「家長」就學生而言,此處的定義:
      • 該學生之監護人,及
      • 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 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
    • 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投票權。
  2. 投票方法:
    • 投票日前不少於七天,選舉主任須向所有合資格投票的家長,發出選票及列出候選人名單或簡介的信件。
    • 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家長可於投票日指定時間親臨學校或經子女把封妥的選票交班主任放入投票箱。
  3. 投票日:
    • 投票日與提名截止日期最少相距兩星期。

(四)點票

  1. 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 選票填寫不當,或;
    •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2. 點票結果的處理:
    • 選舉主任須於投票日後一星期內安排點票會,並邀請校長、家教會主席、家長或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即時以抽籤決定。

(五)選舉後之處理

  1. 公佈結果:
    • 選舉主任在選舉工作結束後,將致函所有家長,公佈選舉結果,而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本校的家長校董。
    • 上訴機制:
    • 落選的候選人可以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明違反章程及附頁二的「道德操守」的情況下,上訴才會受理。

(六)填補臨時空缺

  1.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2. 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兩個月內進行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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