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效法耶穌,愛己愛人。
2. 尊敬師長,友愛同學。
3. 談吐有禮,行為誠實。
4. 準時上學,準時回家。
5. 集隊行進,遵守秩序。
6. 校服整潔,儀容端莊。
7. 課業習作,準時完成。
8. 愛護公物,保護環境。
9. 執拾書包,功課齊備。
10. 努力學習,熱心服務。
11. 自重自愛,律己承責。
12. 切身處地,包容忍耐。
1. 課前放好書本
2. 坐立時要端正
3. 上課時要專心
4. 發問前先舉手
5. 轉堂時要安靜
6. 聽從班長指導
7. 不可隨意離座
8. 愛護課室公物
好名、壞名(只記在學生手冊上)
優點、小功、大功、缺點、小過、大過(記錄在學生手冊、成績表及學校檔案內)
註:訓導處會就學生之犯規程度、嚴重性及態度作個別處理。
項目:
1.學業獎:學業總成績每級首三名及每班首三名。
2.進步獎:由班主任於學期終按學業總成績進步的桯度而定首三名。
3.操行獎:學期終獲得甲等而由老師推薦的同學。
4.交齊功課獎:全學期交齊功課的同學。
5.服務獎:風紀服務獎、學校服務獎(如:校車車長、圖書館理員……)、課室服務獎(如:班長、服務生……)。
6.課外活動獎:代表學校出外比賽而獲名次獎的同學。
7.閱讀獎:在閱讀方面有優良表現的同學。
8.其他:經教師向校方推薦的同學。
方法:
按表現給予優點、小功或大功;並於學期終記錄在成績表和學校檔案內。
項目:
1.不穿著適當及整齊服裝。
2.屢次欠帶課本。
3.拾遺不報。
4.欠交功課。
5.遲到。
6.破壞秩序:如不服從師長及領袖生(風紀或班長)的指導、打架、污言穢語、破壞公物及毆打他人等。
7.偷竊行為。
8.作弊、塗改成績或偽冒簽名。
9.其他校內或校外之違規行為。
方法:
如觸犯有關校規,輕則可被警告、記壞名或缺點,重則記小過或大過; 而情況嚴重者,校方可交法治部門處理。在學期終結,凡有被記缺點、小過、大過者,其過犯記錄將登在成績表及學校檔案內。